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