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与预算执行监督有关的财政、金融、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统计、社保等综合性报告及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不能安排到具体支出的资金的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