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