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应当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