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解读预算草案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预算审查专题会议,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各代表团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到会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回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询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合理的予以吸纳并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