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