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及时印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和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七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前款规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