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要求;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

(六)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七)部门预算草案;

(八)预算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重要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十一)预备费的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的安排情况;

(十二)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