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预算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

(四)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五)重点支出说明和政策依据;

(六)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

(七)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以及偿还情况,本年度政府债务偿还计划表;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九)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