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