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