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