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