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