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在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日集中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普及反间谍安全防范常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