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法查验的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