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开展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需要,涉及安全控制区域的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许可和监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