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