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第十七条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专用间谍器材。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