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遵守反间谍安全防范有关法律、法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三)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五)接受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