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群防群治、表彰奖励等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维护边境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边民国家意识、国民意识、国防意识、国家安全意识、保密意识、法律意识,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边民发现并报告涉嫌间谍行为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