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方面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线索报告、协调配合等工作职责,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网格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