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