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计提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并提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性或者禁止性措施。

未按相关规定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按违规使用金额或者未履行义务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