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