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