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应当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场地采取永久性防护措施,完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