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备、设施和标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