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第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