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地质环境险情信息。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岩体崩塌等特别危急的地质灾害险情,监测机构可以直接向受威胁对象通报险情,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地质环境险情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险情预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