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内容,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