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矿山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者行业组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