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应当包含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