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