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当地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人口数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以按照行业划分,或者按照相邻单位联合划分。

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