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九条有效城乡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标准,坚持实用性和观赏性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体现民族风格。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作为分界,并保持美观、整洁。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