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污)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邮政、通信、供电、体育、科普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展览、公园、绿地、公交站点、广场、车站、停车场、宾馆、餐饮、美发、商店、超市、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四)公路、穿越城镇的铁路及其两侧界定的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各类建筑工地,已经施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缓建、尚未施工的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拆除及征收工程及其相关范围,由拆除和征收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由各自单位负责;
(九)景观照明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的,由景观照明设施维护主管部门负责;
(十)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十二)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负责;
(十三)农场、林场以及各类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由本单位负责。
村庄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自然村主干道旁的门店、住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门前卫生保洁工作。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负责确定划分,明确责任人。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