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