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