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