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