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使用束犬绳(链)牵领、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