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