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供热、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方案,确保供水、供热、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