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占用城镇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核发许可证。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