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和金额缴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置)费。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