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和金额缴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置)费。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