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