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携宠物外出,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人携犬外出的,应当使用束犬绳(链)牵领;禁止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市场、车站、商场、饭店、公交车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养犬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禁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