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禁止在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携宠物外出,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养犬人携犬外出的,应当使用束犬绳(链)牵领;禁止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市场、车站、商场、饭店、公交车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养犬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禁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