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园林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禁止在主要街路两侧经销丧葬用品。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