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园林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禁止在主要街路两侧经销丧葬用品。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