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